(二)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
(三)组织、协调、监督全省防汛安全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
(五)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厅
(一)负责指导全省农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工作;
(三)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全省渔业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船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用产品证书和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负责全省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三)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
(二)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预防地质灾害。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
(一)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监督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三)协助省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四)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文化厅
(一)指导全省文化系统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
(一)负责全省信息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省内航空、水上交通等专用通信与信息设施的安全畅通;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