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
(一)负责所辖水域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检验,防止船舶污染,保障通航安全;
(二)协助、指导县、乡(镇)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三)负责所辖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四)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所辖水域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履行营业性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的职责。即把住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市场准入关;把住营业性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关;把住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抓好危险路段的整治;
(七)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八)负责全省地方海事局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
(一)负责全省建筑系统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动态;
(二)组织开展全省建筑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三)督促检查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四)负责全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参与全省重大建筑安全、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
(一)负责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及综合实验基地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四)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让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的教具和学具,
(五)参与全省教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总结、推广工作;
(三)负责全省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
(一)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