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消防总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对全省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全省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全省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全省消防信息;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省治安总队: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照规定参加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省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二)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法规的立法建议;
(三)负责涉及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立法项目的审修协调工作;
(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省监察厅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加省政府及其委托的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对重特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交纪律处分意见,对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颁布实施《湖北省监察机关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督促指导全省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规定的重大或其他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纪律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情况,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监察(如有关会议、宣传、检查、救援、隐患举报奖励、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措施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