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
(一)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知识,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协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第八条 省检察院,
(一)对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省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四)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查建议活动。
第九条 省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三)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建立与省卫生厅(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两个联系会议制度。
第十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支持符合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
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交警总队:依法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依法查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及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行为;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负责驾驶员的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负责危险路段的排查并督促整改,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章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