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内容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六)项目审批部门在对生产性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时,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和安全设施验收意见审批,并分别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
(七)组织本部门(系统)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制定监控或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九)制定本部门(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备案;
(十)当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督促、协调委管行业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三)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四)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全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起草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省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
(五)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省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八)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负责本省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九)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或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结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