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鄂办发[2003]46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4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督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条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共同职责
第四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定期对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根据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