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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占林地的通知

  各地要结合清查工作,组织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刹住毁林和乱占林地的歪风。要强化舆论监督,对典型毁林和乱占林地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林地大量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毁林占地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审核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林地利用行为
  要实行现有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各地已规划和区划的林地,包括灌木林地、宜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确需占用林地的,要本着生态优先、不占和少占的原则,严格控制、合理规划、依法审批、有序开发。要强化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审批,加强监管。凡勘查、采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审核同意后领取林地审核同意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矿产部门不得办理矿产开发许可证。省直林区、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区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对汾河、苍头河、偏关河、县川河、朱家川、岚漪河、蔚汾河、清凉寺沟、湫水河、三川河、屈产河、芝河、昕水河、鄂河、涑水河、毫清河、沁河、桑干河、南洋河、壶流河、唐河、青洋河、滹沱河、桃河、松溪河、清漳河、浊漳河等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林地和上述河流流程在100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林地;黄河及黄河干流,汾河、涑水河、沁河、三川河、昕水河以及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流程在100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所有湖泊和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干旱荒漠化和沙化严重地区的晋西北和大同盆地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军事禁区及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区域范围内的林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主要景点、景区范围内的林地;划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林地,除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一律严禁占用。凡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禁超过批准范围多占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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