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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占林地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占林地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培育,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侵占、乱占林地现象,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使局部地区的生态进一步恶化。因此,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和乱占林地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森林生态系统对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深刻把握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绿色山西”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观,切实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和战略任务来抓。要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近期效益和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大力植树造林,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面貌,作为长期的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全面清理,严厉打击,迅速遏制乱占林地的势头
  建设“绿色山西”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和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是林地面积的增加和林分质量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其他国家关于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要迅速开展对毁林及乱占林地行为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近几年特别是《通知》下发以来,发生在本地区的乱占林地行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要以县为单位,逐乡逐村查清采矿、采石和修路等工程建设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时间、地点、林地类型、面积、批准单位、批准人以及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失。对清查出的非法占用林地问题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快、从严处理。凡未经依法审批占用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该补办手续的要尽快补办手续,该依法处理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必须尽快恢复森林植被。省林业厅要组织力量对各地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抽查,对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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