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九)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备案制度。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检查、指导,督促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严格监督乡镇及个体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情况。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实现安全一票否决,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二十一)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