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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十三)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对赔偿金的标准要进一步规范并逐步提高。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三级机构、五级网络监管体系。2004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产煤乡镇和工业比重较大的乡镇,要设立安监办或安监站,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确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生产车间班组要设立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制订全省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每季度对各市县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公布一次。对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及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技术创新、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底,依法完成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企业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对擅自生产或开工投产的企业,要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每年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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