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
1、控制指标
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2、工作目标
(1)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各市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形成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各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适时进行演习。
(4)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有安排布置,有检查指导,有帮助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走过场。
(5)特大事故发生后,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7)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工作任务。
(三)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省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基层,从两条线上保证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