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晋政发[200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我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一、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目的、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把安全生产真正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各级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到实处。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行之有效的办法。从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基础工作入手,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证。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既是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现实需要。我省是能源重化工大省,煤炭化工企业多,高危企业多,老企业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就是要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保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控制指标为:全省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按2003年同口径比较,下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全省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全省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