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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意见

  从2003年起,用6年时间,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重点是加强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能逐步达到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平均水平。
  二、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基本措施
  (一)多方筹集资金,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具体到村,扶持项目的受益要落实到户。
  (三)建立移民集中安置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移民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引导移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优先扶持勤劳、自立的移民,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克服依赖思想,共同建设家园。
  (五)加强科技扶持措施。积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培训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技的能力,提高移民的素质。
  三、加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力度
  (一)对贫困水库移民实行重点扶持。
  1.将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水库移民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在移民扶持资金和项目上予以重点安排。
  2.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的贫困水库移民,扶贫部门要结合实施村级扶贫规划给予重点扶持。
  3.计划、水利、交通、民政、教育、农业开发等有关部门在有水库移民的地区安排项目时要对水库移民安置点予以倾斜。
  4.水库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水库移民可优先开发利用。
  (二)对二次搬迁水库移民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1.水库移民使用新迁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免收相关税及行政规费。水库移民搬迁造成土地撂荒和修建公路等公共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2.水库移民搬迁建自用房,如果不占用耕地的,除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不得直接或变相向水库移民征收。
  3.水库移民建房自行采石、采沙及制砖、制瓦,必须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免收有关行政规费。
  4.水库移民进入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建住宅的,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水库移民新建村、镇免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减半征收地形测量费;无偿为移民建房提供规划设计和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5.集中搬迁的行政村新建公路,省交通厅按每公里3万元标准补助;辅设油(水泥)路面,按县乡公路标准给予补助;新建公路大、中型桥梁,按每延米3000元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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