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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意见
 (2003年12月19日 赣府发[2003]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全省先后兴建了上犹江、洪门、江口、罗湾、柘林等5座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这些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益,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水库移民大部分就地后靠安置在库区或山区,自然条件艰苦,资源严重匮乏,经济发展缓慢,至今仍有部分移民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
  2.责任落实到地方,实行分级负责。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主要责任在移民安置所在县政府,要做到资金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列入重要议程,根据本地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3.谁受益,谁承担。水库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和旅游等综合效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经费,应由受益地区、单位及个人合理分摊、共同承担。
  4.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制定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逐年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强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规划实施使移民安置区逐步与地方的社会和经济同步发展。
  (二)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范围和目标。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范围是指解决1985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上犹江、洪门、江口、罗湾、柘林等5座中央直属水库和我省接收安置的浙江新安江、富春江水库的农村移民,因缺乏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而产生的贫困问题。城镇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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