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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各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市容管理职责:
  市、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规定》、《乌鲁木齐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对城市市容、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建筑施工现场遮挡、车辆清洗行业、早(夜)市、城市“牛皮癣”和非法小广告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物价、房地产、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城市北扩、东延西进”和“跳出旧城建新城”的发展战略,尽快调整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资金的投入,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每千人配备3名环卫工作人员的标准(按“实际人口”)配备环卫职工,要加快环境卫生协管员队伍的组建工作,人员按本区现有行政综合执法队员编制数的30%-40%配备。
  (三)进一步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垃圾转运站建设,公厕新建、改建等基础性建设工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放开建设权、改造权、经营权。要按照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科学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进一步加大环卫机械设备的更新和购置力度,提高环卫工作机械化作业水平。
  (四)加强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市容、爱护环境的意识,营造尊重环卫工人劳动、维护环境整洁的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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