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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跨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不明确的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划定。
  (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各级市政市容环卫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设立环卫举报电话,受理市民投拆、举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整改和查处。保证市民投拆问题、来信来访答复率达到100%,办结率达到80%,并将办理情况纳入市容环卫目标考核之中。
  (六)完善监督制度。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聘请1-2名环境卫生群众监督员,各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定期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意见,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
  三、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权限下放,监督权限上收”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级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环卫行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市场监管规则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计划;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组织协调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各区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和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环卫协会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环卫行业的改革;负责组织实施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有毒有害垃圾统一申报、分级管理工作。
  2.区(县)市政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监督、检查环卫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街(乡)环境卫生工作;负责依法对辖区内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实施清洁保障,调整完善卫生保洁责任区、责任范围;负责辖区内环卫机械化作业的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专项费用收取、上报、计划使用工作;负责部分小型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环境卫生工作。
  3.街(乡)市容办(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区居委会、驻地单位按照区级分解目标和行业标准开展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洁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和清雪工作以及环境卫生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配合市、区搞好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维修;负责对单位或个人垃圾按时定点投放的监管;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费的收取。
  4.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落实,公共垃圾站点的日常管理以及区域内环境卫生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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