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街道办事处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目标责任和管理办法,分解目标,细化任务,确保落实。
(二)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检查工作机制。
1.加强市、区、街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日查、周报、月评比和年考核(半年和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行政主管领导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每月(月底)进行一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区(县)政府领导每周(周五)对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领导每天(上午或下午)对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市容市貌、卫生保洁、垃圾(冰雪)清运、环境污染等。每次检查情况按时上报同级政府,作为年度考核评比依据。
2.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追究制。对责任区内出现乱倒垃圾污物、积存垃圾等违反《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的,追究所在责任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的责任,凡市容环境卫生不达标的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单位负责人不得参与先进评比。
(三)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竞赛评比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根据市政市容目标管理评比办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在全市每月开展一次市容环境卫生竞赛评比活动。市以区(县)为基本单位,区(县)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基本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以社区为基本单位,按照评比标准评出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优胜单位张挂红旗,不合格单位张挂黑旗,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视为年度市容环境卫生不达标单位,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各单位根据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1.各驻地单位、村庄及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绿地、施工现场、公共场所和风景区等的责任范围,按其管理范围和服务区域界限划定。
2.建(构)筑物及其外立面和屋顶及各种设施的责任范围,按其自身表面和占地范围划定。
3.各区(县)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