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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

  28.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将第八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必须办理检疫手续,接受检疫。(一)省内调运: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市或者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根据调入方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标准,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方能调运。(二)调出省外: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标准,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省植物检疫机构审核,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三)外省调入: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在调运前要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将检疫标准通知调出省进行检疫。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调出省或者受权(地)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合格证书,方准调入。(四)植物检疫证书按农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农业厅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翻印。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交收货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存根留签证单位备查。”修改为:“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必须办理检疫手续,接受检疫。(一)省内调运: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根据调入方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标准,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方能调运。(二)省间调运: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本省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本省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三)植物检疫证书按农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农业厅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翻印。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交收货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存根留签证单位备查。”
  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所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修改为“任何单位、个人所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29.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将第十条第二款“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删除。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删除。
  将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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