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海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将第二十条“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纳入科学技术研究规划。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当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进行转让时应当征得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同意。”删除。
7.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将第十六条“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因生产性用火或者上坟用火的,必须经乡、镇级以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经批准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用毕必须熄灭余火。(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市、县或者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三)经批准在林区狩猎的,禁止使用烧山方法或者容易引起火灾的武器弹药狩猎。(四)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修改为:“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因生产性用火或者上坟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经批准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用毕必须熄灭余火;(二)经批准在林区狩猎的,禁止使用烧山方法或者容易引起火灾的武器弹药狩猎。”
8.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将第十条“下列单位必须向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和年检:(一)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海口地区的省属企业。”删除将第十一条“建帐登记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建帐登记时间;(二)建帐登记证号;(三)建帐单位名称、地址;(四)建帐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五)建帐单位会计负责人姓名;(六)建帐单位的帐簿名称及编号;(七)国家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删除。
将第十九条“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前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删除。
将第二十一条“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盖有‘建帐监管专用章’ 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为建帐单位唯一的规范帐簿。建帐单位必须依据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帐簿编报会计报表。”删除。
将第二十二条“建帐单位建帐后,不得随意更换帐簿。确需更换帐簿的,应当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更换申请,被核准后,可以启用新帐簿,旧帐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删除。
将第二十四条“建帐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帐登记、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建帐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删除。
将第二十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税务部门销售税务发票、财政主管部门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建帐单位的《建帐登记合格证》,对不能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的建帐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税务部门不售予发票,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收费票据,并向有关建帐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删除。
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帐单位会计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证,不予年检”删除。
9.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