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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
       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3件规章:

序号  名称
1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修正)
3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4   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5   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6   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造、贩卖、私藏枪支、弹药以及收缴黑枪黑弹的通告
8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9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1  海南省企业稽查特派员管理规定
12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3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15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16  海南省省、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7  海南省边防管理若干规定
18  海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19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20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
21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22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3  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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