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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
      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

序号 名称                            备注
1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2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3  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4  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5  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6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7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8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9  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10  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11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12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14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5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6  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                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17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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