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生产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对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要依法查处。肉品运输实行专车封闭吊挂,鼓励开展“冷链化”运输配送。组织开展“放心肉销售点”创建活动。在市区主要零售市场、超市、专卖店、连锁店配置简易检测设备,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肉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测,实行有害肉品市场隔离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市级生猪基地。选择存养规模较大的养猪场作为市级生猪基地,与市区定点屠宰厂进行“场厂挂钩”,提前签订产销合同,确定具体供货时间、数量、价格,出栏生猪全部供给市区定点屠宰厂屠宰,保证年出栏生猪10万头以上,满足市区现有消费量50%以上的需要。要加强监管,对市级生猪基地的饲料、动物饮用水、尿液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市级生猪基地资格,从源头上保证肉品质量。
(二)推行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根据生产设施、环境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对现有定点屠宰厂进行分等定级,准许其在相应的区域市场流通。进市区销售的定点屠宰厂要达到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实行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肉品运输使用封闭吊挂式专用车辆。符合标准的,发给《进城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统一喷涂“放心肉工程专用车”标志,准许其进入市区销售。手工作坊式屠宰场(点)生产的肉品只允许在本镇内销售,禁止跨区域流通。
(三)对外地肉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外地屠宰企业进入我市销售肉品,要先向市生猪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办,电话:5231303)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考察,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屠宰企业,根据我市消费水平和消费量,择优批准进入我市销售。外地肉品到达我市后,要先到指定的定点屠宰厂经重新检验合格换发我市统一肉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销售。对外来肉品要进行跟踪监控,发现不合格肉品,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准入资格。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及肉品。
(四)组织开展“放心肉销售点”创建活动。有关部门要制订“放心肉销售点”行业标准,对经营环境、设施、运输、质量、卫生、诚信、服务等方面验收达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发放“放心肉销售点”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鼓励引导定点屠宰厂“厂店挂钩”,向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开展配送业务,或建立自营专卖店,使市区肉品消费逐步由以农贸市场、早市为主向以超市、专卖店为主转变。
(五)全面推行肉品采购使用登记制度。市区内所有肉制品加工企业和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都要使用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并建立购买使用登记制度,明确记录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对购进或使用私屠滥宰肉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