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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
 人民政府200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0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2004年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个率先”、“争先进位”和“加快发展、执政为民,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工作方针和政策,立足全局,摒弃部门利益,体现立法改革创新和公开化、民主化的精神,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维护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严肃性,有效克服立法计划实施中的随意性,提高今年立法计划的完成率,各有立法任务的部门在立法起草中应严格执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立法项目责任制。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成立以单位领导负责的立法起草工作班子,明确立法项目完成时限,抓紧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和起草研究,并及时对立法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改进政府立法的起草机制。对凡是立法项目内容涉及改革发展全局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立法项目,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同时注重吸收专家学者的意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探索由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三者相结合的立法起草机制,实行综合立法,从源头上提高立法起草的公正性和法制统一性。三是严格按照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要求,做好立法项目的起草、论证、送审工作,把好临时增加立法项目关。今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中属制定项目的,各起草部门应严格按照立法计划要求的送审时间报送市政府,年内完成;属调研项目的,由起草部门加强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论证后报送市政府。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确因政府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增加立法项目的申请,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有关立法工作的具体事宜,请直接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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