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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社会特殊群体的关怀,进一步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实现争创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无障碍设施、营造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2002年10月,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联合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同年,我市向国家提出了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申请。按照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创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2004年11月,国家有关部门将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命名。
  近年来,我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受到各级、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不断健全,兴建和改建了一大批无障碍设施,无障碍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为残疾人的出行和活动提供了方便,为我市争创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与创建全国示范城的要求相比,我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有不少差距,还不能适应社会的总体需求。为确保实现争创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目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力争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有明显的突破,率先进入全国示范城市行列。
  二、2004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主要目标。
  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总的要求,就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都要做好与之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新建、改建工作,并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对照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本着“统一规划、规范设计、系统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易后难、突出难点、优先重点、逐步完善,2004年,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要做到组织健全,管理有序,经费有保障,分工又协作,相关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比较完备,城市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等方面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达到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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