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档案服务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档案中介服务,加快推进档案服务社会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档案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移职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加强对档案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实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五)深入开展《档案法》宣传教育。各地要把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到普法教育整体计划,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档案法制意识。
(六)加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浙江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浙江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涉及新领域档案工作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总结档案工作经验,修订完善《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和《浙江档案馆管理规定》。今后,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系统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应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七)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档案执法机关,各级政府要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维护其执法权威性。各级档案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反《
档案法》的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依法加强对重要档案的监管。各级政府举办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应当安排当地档案部门人员参加,档案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技改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凡未经档案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整体验收。
四、加快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
(九)重视发挥档案馆设施建设在文化大省建设中的作用。各地要按照“四位一体”的功能要求,把档案馆建成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保管基地、利用档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公开的中心和档案资料信息服务中心。从明年起,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文明城市考核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的要求,把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文化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2003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对各地档案馆建设的补助。档案馆建设必须按照国家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独立建造,符合现代档案馆各项功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