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
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当地政府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在区内依法行使当地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同等的管理权限,承担相应责任。省和市下放到市和县(市、区)的管理权限都要下放到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开发区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准。
(三)改革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试行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制。
民间投资项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和外商投资以外的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的项目,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以项目登记制取代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登记与项目立项审批具有同等效力。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制定民间投资导向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民间投资登记制后,国土、环保、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也相应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由同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向省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改革企业准入制度,试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依法申办、宽进严管”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告知承诺文书,告知申请人设立企业的标准、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经申请人承诺后即许可其申请的事项,并颁发预许可证件,工商部门据此核发营业执照(筹备);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政审批部门对其承诺实施核查并颁发正式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除审批权限在国家和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审批事项外,前置审批原则上都应改为告知承诺制。具有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部门,必须履行本部门的法定职能,并拟订加强事后监管包括对不能履行承诺的申请人实行惩处的具体办法。
(五)探索创新集中办事制度和方式,推行网上审批。
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各部门自成体系的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并联集中、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协调畅顺的审批运作体系和机制。结合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认识,统一规划,打破部门、单位之间的界限,制定规范的技术标准和网络管理办法。抓紧建立纵向联结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横向联结各部门的省级行政审批网络,提高政策透明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发挥全省行政审批网络的整体优势。要建立省政府行政审批电子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自动化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传递、交换、处理的电子化;建立行政审批协调和监督系统,保证省级行政审批沿着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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