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3]35号)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经过两轮改革,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审批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但是,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审批环节偏多、审批手续繁琐、网上审批建设滞后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审批方式还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推进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相适应,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省级各部门在第二轮审改的基础上,再削减一批审批项目,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大力推进审批制度和方式的创新,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和监督工作,努力创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省级行政审批制度。
要结合学习贯彻刚刚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其他改革工作相衔接,保证改革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下放和削减省级行政审批项目。
下放省级行政审批权限,要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管理”,合法合理、简政效能和接轨国际的原则。下放省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项目包括基建技改类、外商投资类、资质资格管理类、环境评估类、技术监测类等。国家已取消或下放的审批项目,省里要相应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下放、市县有能力管好的审批权限,要尽可能下放;法律、法规规定省级审批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浙委办[2002]40号文件明确已经下放到17个扩权县(市、区)的审批权限,要进一步下放到所有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