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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切实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的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救助管理站是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含对危重病人、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的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对尚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条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我省各地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费用部分确定,具体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对救助管理任务重、现有基础设施差且财政困难的地方,由省财政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领导,依法办事,确保救助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必须切实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要求:一是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这是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二是坚持该助则助,不该助则不助,即必须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三是坚持临时救助、低标准救助;四是坚持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五是坚持部门配合、区域联动;六是坚持既搞好救助、又加强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省政府办公厅、民政、公安、财政、计划、建设、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并切实加强工作协调,抓紧清理和废除与《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悖的有关规章和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具体复杂,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尽职尽责,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到位。各级公安机关、城市行政执法、市容监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对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卫生部门要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受助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并将救助管理站纳入当地医疗卫生防疫体系。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做好受助对象的遣送工作,为其搭乘交通工具返回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全面正确地宣传救助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自愿捐资、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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