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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3]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发布施行《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发布施行《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把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好《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作要求高,具体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转变思想观念,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切实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当地的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按照《救助管理办法》要求,我省原有的22个收容遣送站和各地政府批准的自设站全部一次性整体转为救助管理站,并保证设施设备等财产不流失。救助管理任务重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力量。需要新建救助管理站的,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省民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保证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救助管理站的领导班子和工作队伍建设。要认真指导救助管理站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切实转变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要强化督促检查,对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发现并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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