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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以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为重点,继续深化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要坚决于以关闭;对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但在安全保障上还有欠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建设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继续压缩、关闭规模过小,安全设施简陋的小矿山;各地在2004年底前,全部关闭年开采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年开采量在5千吨以下的地下矿山。在新审批矿山企业以及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和承包租赁过程中,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审查,严格把关,对于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或矿界不合理的矿山,不得开办或进行有偿转让。矿山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为防止短期行为,矿山资源采矿权的有效期和承包租赁开采的期限不宜过短,一般应在5年以上。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矿山开采技术,加快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
  (二)以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为重点,继续深化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继续加大事故多发地段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继续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线路和道路交通危险点段的整治工作。要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的资质认可管理,依法取缔非法渔船修造企业,杜绝“三无”渔船的产生。要继续加强对渔运船、油船等辅助船的管理,严格许可证管理制度,坚决清理“三无”和三证不齐船只。
  (三)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为重点,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企业的定点审批和资格证书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打击。对证照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资质条件及安全、劳动保护要求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仍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为重点,继续深化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要认真开展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评价工作,加大力度,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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