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3]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段时期以来,国务院连续下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持了安全生产态势的总体稳定。但是,全省各类事故总量仍然居高不下,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统计,1至8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57400起,死亡5564人,受伤23883人,直接经济损失5.7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3%、9.5%、4.1%和13.6%。这说明我省安全生产管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还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疏于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外来打工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教育,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客观地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扭转当前我省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力争到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今年重点开展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冲压剪切作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