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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促进产业空间集聚
  (十一)强化产业园区的规划与整合。按照“适当集中、形成规模、体现特色”的要求,根据已有发展基础和经济发展规律,提高全省各类园区总体规划水平,进一步形成层次分明、各具特色、功能完备、有机链接的产业园区空间布局。各类园区要明晰定位,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特色产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好产业带、企业集群和园区集聚的关系,落实分期滚动开发计划。推动区域相近、功能雷同园区的整合步伐,将园区建设的整合、扩容、提升有机地结合起来。
  (十二)提高园区的产业集聚程度。着力提高园区内同类企业的投资密度、同类产品的产出率,强化园区集聚功能。完善入园企业筛选办法,拓展园区企业退出途径。发挥园区制造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作用,不断增强园区的技术创新水平。发挥产业链优势,大力提高园区特色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赢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具备一定条件的园区,可列入全国特色产业基地的培育范围,加以重点扶持。
  (十三)完善园区建设机制。鼓励制造企业向规划建设的全国重要特色产业基地集中,因企业异地整体搬迁而对企业原所在地财源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两地财政部门协商,以搬迁时前一年该企业入库税收为基数,由上级财政部门核算后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保障企业原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制造业龙头企业,经批准可在规划建设的基地内兴办企业园区,以年租制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约期最长可达50年;企业园区属于外部公共大配套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当地政府公共支出范围。
  四、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十四)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设立各类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以及面向行业和区域的技术中心,经有关部门考核,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建设各类技术中心,积极引进国外大企业来我省设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审核认定后可按实列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建立创新孵化体系。加强各类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发挥浙江大学科技园、浙江省大学科技园的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孵化器,在土地征用、建设规费、房屋设施租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各类孵化器经科技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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