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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县域突破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四)改善和加强金融服务。加快以信用社为重点的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建立省级联社和县一级法人社,逐步发展成区域农业合作银行。协调国有商业银行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完善县域内金融分支机构的信贷功能,增加对县域企业的信贷规模。建立适合县域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大力推行小额信贷“三包一挂钩”的信贷营销机制。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加快地方商业银行改革和重组,引进社会资本,清理不良资产,摆脱经营困境,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功能。要把企业贷款满足率和金融服务满意率作为评价各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年向社会公布。要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帮助和支持金融机构处理好不良资产问题,切实改进金融信用环境。
  (二十五)资金支持政策要向县域经济倾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的支持政策,在符合条件和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从2004年开始,省财政预算列入单独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有关科目,规范使用于支持县(市)组织和引导招商引资、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等。省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在投向上要重点向县域经济倾斜。国家和省有关涉农的专项基金和资金,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支持县域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
  八、严格用地审批和管理
  (二十六)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利用要依法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内操作,搞好土地开发的产业定位、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解决好土地利用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县(市)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在可利用土地总量内进行详细规划,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在此基础上,可在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使用,但须按项目分别根据国家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县(市)在此范围内安排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和指导。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降低工业用地成本的政策措施。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及新增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外,其余的可在三年内交齐。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批准的基准地价的低线执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分期缴纳。对涉及土地审批收费项目,有区间收费标准的,均按低线收取。政府征用的土地和集体预留地可以作价入股,也可以租赁方式发展工业项目。
  (二十七)加强土地管理。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政府掌握土地资源和一级市场。对商业性开发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招投标和挂牌拍卖出让土地的方式,并进入政务大厅规范运作。进一步清理土地市场秩序,对长期占用土地而不开发的,要依法收回;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工业性和社会事业性用地改为商业性开发的,要依法处理。开发区建设要根据项目需要滚动实施,严禁盲目圈地、占地,不允许荒芜土地。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收费层次和环节,实行省、市、县三级涉及土地审批收费联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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