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中标单位。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工作的,由市文化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文化局投诉,市文化局在接到投诉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文化局负责审核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及时履行审核职责,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在……以上”的均包含其本身,“在……以下”的均不包含其本身。
第五十条 市文化局机关各处(室、办)应根据各自职能,协调一致,加强项目监管。具体如下:
(一)事业发展处总体协调,主要负责监督项目按规范运作,并审核工作小组和评标(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
(二)机关党委负责监督项目廉政建设工作;
(三)各业务处(室、办)负责审核项目功能的合理性和完备性。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