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市交易服务中心或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参与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应同时具有施工和设计资质。
第三十七条 参与投标的单位在符合投标资质的报名单位中产生,建设单位不得推荐投标单位,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与投标的单位报市文化局备案。
因项目技术复杂,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在资格预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格预审结果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投标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只能在评标委员会中占一个名额。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建设单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的需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审法。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局提交评标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