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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组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制定招标须知、公告、设计合同等技术、经济文件及其他与招标相关的专业性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作为负责人:
  (一)小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
  (二)小组根据拟招标内容的特点吸收合适的建筑、安装、建筑经济等专业人员,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小组中具备3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成员应达二分之一以上;
  (四)小组成员应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工作小组的组成报市文化局审查批准。市文化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资质、资格条件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第三十二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文化局审批。招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项目拟招标内容;
  (三)招标标段的分解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案;
  (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六)各标段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方案经市文化局批准后,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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