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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对建筑工程设计和装饰工程设计的预选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向市文化局报告公示结果:
  (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公示时间在10—20个工作日左右,大型、复杂且影响面宽的项目可根据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经市文化局批准后,适当延长公示时间;
  (二)公示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在人流量较大的市级公共建筑物或公共展览厅内展示预选方案,也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展示。公示应方便社会各界发表意见,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示时间和地点应通过深圳文化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预选方案报市文化局确定。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提出并报市文化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依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其造价通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业局审核后,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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