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招标工作小组的基础上组建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有关事项(审查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初选评标方法等)的决策,并报市文化局备案。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的,应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发标之前,建设单位应将设计任务书等设计需求文件(主要为项目功能方案和工艺方案)报市文化局审核。市文化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任务书和配套材料后,由分管业务及基建的局领导牵头召开相关业务处(室、办)参加的联审会议,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并根据领导批示精神在9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参与建筑设计或装饰工程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或装饰设计资质,投标单位不得超越资质承揽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 参与投标的单位在符合投标资质的报名单位中产生,建设单位不得推荐投标单位,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与投标的单位报市文化局备案。
因项目技术复杂,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在资格预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格预审结果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投标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只能在评标委员会中占一个名额。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建设单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局提交评标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