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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或其它条件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 深圳市文化局对其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相应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主要包括招投标准备(制定设计任务书、确定招标工作方案等)、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方式,并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上;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前款规定限额以外的方案设计任务,由建设单位报市文化局批准后,直接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
  第八条 开展设计招标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获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根据规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审的,已获批准文件;
  (二)项目设计经费已全部或部分落实,能保证设计工作进展对资金的需要;
  (三)按规定,设计任务书需要国土部门审批的,已获得审批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组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制定招标须知、招标公告、设计合同等技术、经济文件及其他与招标相关的专业性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作为负责人:
  (一)小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
  (二)小组根据拟招标内容的特点吸收合适的建筑、安装、建筑经济等专业人员,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小组中具备3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成员应达二分之一以上;
  (四)小组成员应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工作小组的组成报市文化局审查批准。市文化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资质、资格条件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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