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5%以上。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含合作生产基地);花卉种植企业500亩或温室3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存栏量万头(只)以上(或奶牛5000头以上)。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以百分制考核)
1.农业生产及加工企业(含花卉种植、饲料加工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交易额50亿元(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10亿元)计20分,每增加1亿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2000户的计15分,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20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4.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计10分,高于65%不计分。
5.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5%以上的计10分,低于95%的不计分。
6.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含合作生产基地);花卉种植企业500亩或温室3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存栏量万头(只)以上(或奶牛5000头以上),计5分,低于规定数不计分。
7.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违反其中一项不计分。
四、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程序。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资料上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林渔业局申报,区属企业经区农林渔业局审核后,由区农林渔业局向市农林渔业局推荐。
2.申报资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总结、会计年度报表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本方案的认定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3.审核。市、区农林渔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出具意见;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区以上农林渔业局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4.认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且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农林渔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授予“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