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拓展生产和经营领域,增强竞争力。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对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对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立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七)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市农林渔业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支持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证与化解风险的机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八)实行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新企业的财政定项差额拨款保留3年,以转制当年补贴标准为基数,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逐年递减补贴;农技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符合财政补贴规定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由企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三、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含花卉种植、饲料加工企业)1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交易额50亿元以上,渔农专业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农户(含合作企业带动的农户)的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户(含合作企业)订立经济合同、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各种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含合作企业带动的农户),从事农产品加工、饲料加工(花卉种植)的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带动的农户每户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市外边远或贫困地区的农户每户年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