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年1月20日 深府办[2004]12号)
《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市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在全市发展一批产业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1〕4号)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总体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体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为目标,带动我市农业产业、产品的战略性调整,带动本市及周边或贫困地区的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加农业整体效益,提高农民收入,逐步实现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总目标。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一)市财政每年在地方农业综合资金中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上市;已上市的要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市农业龙头企业新办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符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深府〔1997〕136号)第
四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费;从事海水养殖免收海域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