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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理与建设工作的意见

  四、行政管理和投资服务
  管委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以下行政管理和投资服务工作。
  1、规划批准和调整。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石油化工以及深度加工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行业特点,制订或调整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安全监督管理。管委会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按照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在化工园区内采取封闭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装卸、储存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外资项目审批。管委会受市外经贸局的委托,对本市限额以内进入化工园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确认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内资项目审批。管委会受市计委的委托,对进入化工园区的市权范围内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企业设立。在化工园区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逐步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6、土地使用权转让。化工园区内企业、机构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土地登记等手续。
  7、建设工程管理。化工园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项目进场发包设置绿色通道,报名、开标、评标地点可由招标人向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自主选择;实行招标人收费减免优惠政策。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化工园区内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委托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8、环境保护。环保部门应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加强对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做好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污染防治、对环保产业、环保产品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发放、事故纠纷调查处理、法制化管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9、投资服务。管委会要会同市财政、工商、环保、质监、国税、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市一级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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