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依法行政,严格审批,强化监管。计划和其他有关立项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后续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业主是否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等,严把立项审批关。
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效控制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和施工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全面推行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严格审查合同价款、付款条件等内容,对签订“阴阳合同”的要依法处罚;加强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管,制止和打击违法分包行为;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加强对市场的风险管理;加强工程结算管理,防止产生因拖延工程结算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现象,对没有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房地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
房地产部门要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审批,不准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工商、房地产部门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关。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执行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法律法规的检查,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会同建设、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管理,对建设手续不全、自有资金不足的项目不能贷款,已贷款的项目要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建设部门要会同银行研究推广银行贷款直接给付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的模式。
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的工作机制,做到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客观公正。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杜会监督,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要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防止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款的拖欠。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业主、建筑业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要严格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有效发挥中介机构和仲裁机构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