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属于交通、水利、电力、信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和采取措施解决;属于政府部门、国家机构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参照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属于企事业单位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3]225号文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注意解决拖延工程结算问题。建设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业主和建筑业企业、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严格按照《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要加大行政调解力度,积极支持协助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对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单位和企业要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并予以曝光。建筑业企业要按照《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的规定及时结算工资,对拖延工资结算的企业要按拖欠工资处理,并予以曝光。
(六)依法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工资问题。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信息,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切实解决案件审理时间长、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
三、坚持标本兼治,防止建设领域新的拖欠发生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省建设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招投标备案审查、合同管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工程造价管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配套的法规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风险管理方式;省劳动保障厅要制订与《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管理》等相配套的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省计委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立项审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资本金制度;省财政厅要制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审查监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款财政拨付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直接拨付给提供劳务的单位。各地要加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力度,切实防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规模、超标准,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