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政府诚信、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对管辖范围内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2004年4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清理情况,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突出清欠重点,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理重点,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省财政厅每年要对市州执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还款计划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执行还款计划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凡逾期未能执行还款计划的,除经省政府批准的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因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立即开展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的检查清理、将拖欠工程款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向社会公布、责令限期还款等工作。在限期内付清所拖欠工程款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债权建筑业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在限期内拒不付款又不与债权建筑业企业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执行还款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应暂停其开发资质和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工商部门不得批准其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公司;对其新建的开发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其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建设部门应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付款或与建筑业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并提供支付担保。房地产部门要将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记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各相关银行对其依法采取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