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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六、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选拔作风好、懂技术、懂政策、会管理、民主意识强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定期对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技能的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期管理,严格年度考核与财务审计,对不称职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七、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改革。要因事设岗、按岗定员,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对富余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同时,要结合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快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位、按业绩定报酬,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工作绩效挂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和向技术骨干与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经营管理。乡(镇)卫生院内部要实行统一经营,不得对外租赁、承包或分散经营。要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努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经营和财务的监管,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八、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村卫生机构建设,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村卫生室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村卫生室原则上按一村一室设置,邻近的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下设的服务网点所在村不另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村委会举办。也可以由乡(镇)卫生院举办,还可以由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承办。乡(镇)卫生院要统一组织村卫生室完成本乡村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健康教育、指导村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等公共卫生任务,加强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人员统一聘任,任务统一布置,业务统一管理,药品统一调购,规范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九、优化乡(镇)卫生院发展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规范农村医疗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镇)卫生院税费优惠政策,严禁违反规定向乡(镇)卫生院征收税费,切实减轻乡(镇)卫生院负担。乡(镇)政府要对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继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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