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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三、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县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重点向公共卫生倾斜;调整基础设施投资结构,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重点向农村倾斜;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重点向乡(镇)卫生院倾斜,保证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院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农村卫生院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资金。上述经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给予核定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乡(镇)卫生院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县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补助经费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个别县市乡(镇)卫生院补助经费还没有上划的,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上划工作。乡(镇)政府要继续对乡(镇)卫生院给予资金支持。
  四、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规模。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人口、服务范围、交通条件和当地疾病的发病情况等,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合理核定其病床与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确定的服务功能和病床、人员编制数量,合理确定自身的建设规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编制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分期组织实施。采取争取国家支持和省、市、县三级配套筹资的办法,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房屋、设备、人员配套目标。扶贫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也要调剂经费,扶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对中心卫生院要重点加强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建设,使其成为县以下区域性的基本医疗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要按照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要求,重点改善预防保健、产科、计划生育、急救和中医药服务能力;临近城区或中心卫生院的乡 (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五、加强乡(镇)卫生院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选择部分医学院(校)和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进修培训基地,有计划地组织、选送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进行培训提高,其费用实行减免优惠;鼓励有条件的技术骨干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坚持城市医务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组织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定点挂钩,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和临床带教工作。到2005年,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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