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是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重点。为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布局,推进农村卫生资源重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设置,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1所卫生院,每个县市设置3—5所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所在乡镇不再另设卫生院。调整后,对其余的卫生院要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以与乡(镇)卫生院成建制合并,办成乡(镇)卫生院的分院、门诊部或下设的服务网点,人员、资产、经营等划归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可以转为政府不再给予补助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自主管理,独立经营;也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改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办成民办医疗机构。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规范资产评估和运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要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变现资金要用于原有人员的安置及当地农村卫生工作。要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改制后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服务内容和项目重新核准,变更登记,不再冠用乡(镇)卫生院的名称,并根据经营性质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完善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与规模,加强整体功能建设;严格乡(镇)卫生院人员、技术应用的准入,控制非专业人员进人卫生技术岗位;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与任用管理,培训技术骨干,稳定乡(镇)卫生队伍;组织、督促乡(镇)卫生院依法履行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的职责;对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质量、经营与财务进行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