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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1、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2、下列行业、部门和单位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的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及其附设、单设的休闲娱乐场所;
  (2)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3)铁路、民航、邮政、电信(通讯)、电力、石油等行业。
  3、下列部门和单位,由市州、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分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市州、县市所属的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及其附设、单设的休闲娱乐场所;
  (2)由市州、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4、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委托市州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省与市州按四六比例分成。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2、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执行。
  3、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4、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的提取按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6、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认真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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